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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0-10-09

9月2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此《规定》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国内第一部有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和特色:

1.明确公益诉讼主体

《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进一步细化,明确“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规定》还特别强调了对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和支持,比如社会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向司法部门寻求公共法律服务等。

2.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规定》明确要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由专门的慈善信托机构管理,从而解决以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缺乏资金保障、诉讼利益调配效率低的问题。
通过慈善信托的专业化运作,增加相关资金的灵活性,并切实有效地保障将资金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过程和生态公益诉讼保障。

3.多渠道公众参与

为了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了系统性安排,在诉讼建议、诉讼听证、起诉公开、和解调解、修复监督及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强调。

4.“环保禁令”制度

为了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环保禁令制度,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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